關于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工程企業吸收合并注銷有關事項的提示
為嚴格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 79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吸收合并申報及審批要件,現明確自2023年4月1日零時(指擬注銷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的蘇款時間)起,企業在辦理吸收合并事項時,應如實準確提供吸收合并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如擬注銷企業工商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不能準確直觀表明為吸收合并注銷類型,企業需同時提交吸收合并注銷的前置條件即雙方企業在擬注銷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所發布的吸收合并聯合公告截圖,或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吸收合并電子公告截圖,證明雙方企業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設合并參照此模式執行。
各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行政審批許可機關將綜合運用各種核查手段,對吸收合并申報要件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對申報要件不符合的不予許可,對提供虛假材料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勤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建統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